自願醫保資訊
自願醫保資訊
醫務衞生局已於2019年4月推出自願醫保計劃。保柏已註冊成為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保柏的註冊生效日期為2019年2月28日,註冊編號為00020。
我們的保柏自願醫保計劃(標準計劃)、保柏靈活配自願醫保計劃(靈活計劃)、保柏非凡自願醫保計劃(靈活計劃)及環球優越自願醫保計劃(靈活計劃)已獲醫務衞生局認可,請按「了解更多」查閱計劃詳情。
每名投保合資格醫療保障計劃(獲醫務衞生局認可之自願醫保計劃)的香港納稅人均可就合資格保費扣稅。每年可用作申請稅項扣減的保費上限為每名受保人港幣8,000元。受保人與保單持有人之關係須列載於稅務局的《稅務條例》(第112 章)中「指明親屬」列表上。
保費須於課稅年度內繳付方符合該課稅年度的申請稅項扣減資格。稅項扣減適用於2019年4月1日起生效的認可自願醫保產品,不包括其他自選保障。每名納稅人可申請稅項扣減的受保人數及/或保單數目不設上限。為同居伴侶、孫子女、同居伴侶之父母/子女購買的保單並不符合稅項扣減的資格。
請瀏覽有關自願醫保計劃之稅項扣減 (PDF, 897KB)了解更多稅項扣減詳情。
如有以下查詢,你可透過電郵vhis_enquiry@healthbureau.gov.hk聯絡自願醫保計劃辦事處:
- 自願醫保產品提供相關事宜
- 自願醫保計劃認可產品的特點
- 實務守則的要求
有關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一般操守相關的事宜,請聯絡保險業監管局。
有關稅項扣減的事宜,請聯絡稅務局。
有關自願醫保計劃的更多資訊,請瀏覽https://www.vhis.gov.hk 或我們的「自願醫保懶人包」頁面。
香港公營醫院及私營醫院納入自願醫保保單條款及細則內醫院的釋義
由2023年1月1日開始,你的自願醫保保單條款及細則內第八部分 「釋義」中「醫院」的解釋應包括屬於《醫院管理局條例》(香港法例第 113 章)所界定的公營醫院或是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香港法例第 633 章)領有牌照的醫院,並受該定義內的(b)、(c) 及 (d) 節條款所限。相關補充文件將於2023年1月1日起個別保單續保當日或之前交付至所有有關保單持有人。
如有查詢,請致電2517 5333與我們聯絡。
由2023年1月1日開始,你的自願醫保保單條款及細則內第八部分 「釋義」中「醫院」的解釋應包括屬於《醫院管理局條例》(香港法例第 113 章)所界定的公營醫院或是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香港法例第 633 章)領有牌照的醫院,並受該定義內的(b)、(c) 及 (d) 節條款所限。相關補充文件將於2023年1月1日起個別保單續保當日或之前交付至所有有關保單持有人。
如有查詢,請致電2517 5333與我們聯絡。
以上乃計劃的資料摘要,僅供參考,旨在提供計劃的主要特色概覽,並非亦不構成合約的一部分。